学会概况

专题专栏

(2021年7月27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2021年8月12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药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Gan-s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GSPA)。根据民政厅《社会团体章程范文》和《中国药学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民族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药学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健康中国2030”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与国内外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办好“甘肃省药学学会网站”; 
      (二) 举荐、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工作者; 
      (三)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四) 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 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介绍和引进药学科学研究新成果,促进药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尤其甘肃省道地药材研究成果;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省级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十) 开展社会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药学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合理用药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有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凡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并支持药学事业发展,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 高级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工作者与管理者。 
      (三) 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四) 名誉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省内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批后,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 高级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高级会员证; 
      (三) 团体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四) 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本会名誉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履行下列义务:
  权利:(一) 本会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会员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二)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会员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方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选举常务理事和审议本会理事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 指导地方药学会开展工作;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外,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设立秘书处处理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秘书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向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建议办事机构和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 本会兴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7日甘肃省药学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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